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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11 18:54:00 股吧网页版
ST路通: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1


证券代码:300555 证券简称:ST路通 公告编号:2025-068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路通视信”)于 2025年 6 月 28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5〕第 6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公司高度重视,对《关注函》中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并函询相关股东,现就相关事项回复说明如下:

一、回函显示,2025 年 5 月 7 日,吴世春与顾纪明、萍乡汇德企业管理中
心(有限合伙)、蒋秀军、尹冠民、庄小正(以下合称 “股份转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股份转让方向吴世春转让合计 6.4%的公司股份,股份的实际受让主体是未来设立的以吴世春为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企业“梅岭合伙”,股份转让价款合计 160,084,812.50 元。同日,吴世春与股份转让方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股份转让方将其转让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给吴世春行使,委托期限自《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之
日至 2025 年 7 月 31 日或股份转让过户完成止。

2025 年 6 月 24 日,你公司收悉吴世春、顾纪明、尹冠民发送的《关于终止
股份协议转让的告知函》,其中载明上述股份转让交易已于 2025 年 5 月 26 日
终止。但吴世春、顾纪明、尹冠民均未向你公司提供终止股份转让相关协议。
你公司认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吴世春作为协议收购方,其在收购过渡期内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的 1/3;公司当前正处于协议收购的过渡期,本次董事会改选,吴世春提名的董事达到公司董事会成员的 3/5,不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同时,公司监事会未就拟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具体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以及召开方式等
具体安排作出决议。因此,你公司认为本次监事会决议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决定暂不披露监事会决议和临时股东会通知。

问题一:1.请吴世春:

说明上述《股份转让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签订日期、合同主体、合同主要条款内容,以及《股份转让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履行、终止情况。如上述协议确已终止,请吴世春进一步说明目前是否正在筹划协议转让相关事项或未来三个月内是否存在协议收购的计划或相关安排。

【吴世春回复】

(一)《股份转让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签订日期、合同主体、合同主要条款内容,以及《股份转让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履行、终止情况。

1.《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吴世春于 2025 年 5 月 7 日分别与顾纪明、萍乡汇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
伙)(以下简称“汇德合伙”)、蒋秀军、尹冠民、庄小正(以下合称“股份转让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内容如下:
(1)《股份转让协议》主要条款

甲方(转让方):顾纪明、庄小正、尹冠民、蒋秀军、萍乡汇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注:《股份转让协议》由吴世春与甲方分别签署,为便于表述,将其统一列为甲方)

乙方:吴世春本次股权转让的实际受让主体是乙方新设立的以乙方为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并由该合伙企业实际执行本次交易,承接由乙方签署本协议的责权利。

第一条本次股份转让安排

1、本次股份转让的标的股份为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标的股份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等中国法律法规和目标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将所持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

2、本次目标公司股份转让的每股价格为 12.50 元/股,目标公司股份转让总价款为每股价格乘以转让股数。

3、本次目标公司股份转让价款按照以下方式分三期支付:

本协议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乙方(实际受让主体)向甲方支付预付款为总价款的 10%;甲、乙双方积极配合交易所提交材料和审核,交易所审核通过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乙方(实际受让主体)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总价款的80%;甲、乙双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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