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5
广东普罗米修(茂名)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所涉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普罗米修(茂名)律师事务所
广东普罗米修(茂名)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所涉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普(茂)法意字[2025]第 0012 号
致: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普罗米修(茂名)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董事会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5]第 9 号)所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并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系按照中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认定相关法律文件或法律行为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时所应适用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依据。
3.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各方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说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均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就董事会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5]第 9 号)所涉相关事项进行核查说明之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声明,本所及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关注函》提出的问题:
“2025 年 9 月 8 日,你公司召开监事会,审议通过提请公司董
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审议罢免邱京卫、付新悦董事职务的议案。
2025 年 9 月 18 日,你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意召集临时股东
会并审议上述董事罢免的议案,但董事会至今未发出临时股东会通知。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你公司《章程》明确,董事会同意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五日内发出股东会通知。请你公司董事会结合前述要求,说明以下事项:
1.未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通知的具体原因。
2.未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通知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你公司《章程》的规定。
3.发出临时股东会通知的具体安排,预计发出临时股东会通知以及召开股东会的日期。
请律师对问题 2 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一、基本情况及董事会说明情况的核查
(一)基本情况
经核查,2025 年 9 月 8 日,公司监事会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罢免邱京卫董事职务的议案》和《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罢免付新悦董事职务的议案》,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均为 2 票同意,1 票反对,0 票弃权。职工监事刘延成对两项议案均投反对票,并提出反对理由。
2025 年 9 月 9 日,公司监事会向公司董事会发送《关于提请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罢免相关董事职务的函》等相关文件,公司于 2025年 9 月 10 日发布《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85),披露监事会决议的相关内容。
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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