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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21 20:10:42 股吧网页版
ST路通:对外担保决策制度(2026年1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22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2026年1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担保审查与决议权限......2
第三章 担保合同......3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风险管理...... 4
第五章 法律责任......5
第六章 附则......5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和公司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纳入本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
为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 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五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
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六条 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
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一般不低于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数额。被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总经理无权决定
对外担保。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九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由其继续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
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二章 担保审查与决议权限

第十条 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主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审核后由公司财务部递
交董事会办公室以提醒董事会审议决定。财务部应当向董事会提交被担保人资信状况的调查报告,包括被担保人提供的资料以及公司其他承办担保事项部门的核查结果。

董事会应当结合公司上述调查报告与核查结果对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发展前景、经营状况及资信状况进一步审查,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董事会认为需要提供其他补充资料时,公司财务部应当及时补充。

第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十二条 第十一条所述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
股东会审批。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股东会审议第十一条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被担保人分次进行担保的,担保金额以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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