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6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
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 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
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 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负
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 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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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 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 相关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
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 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第七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
披露,应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应收集、汇
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审计 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 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 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逐级上报公司管理层和董事 会批准。
第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
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 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
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 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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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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