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采用访谈、询问、观察、审阅、实物检查、穿行测试、计算分析、比较、核单、重新执行等方法,我们对公司2025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此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0号)。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2021年9月至2022年7月期间,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累计发生资金占用15,580万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累计归还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金额15,580万元,尚未归还金额为0万元,其中,公司现实际控制人吴世春先生自愿以自有资金代偿了资金占用款869.36万元及相应利息,并且吴世春先生因自愿代偿行为而对资金占用方所依法享有的全部追偿权无偿转让给公司,由公司自行向资金占用方追索。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委托会计师就前期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偿还情况及本次股东吴世春先生现金代为偿还情况进行核实,在取得会计师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前述先决条件能否得到满足、审批程序能否获得通过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后续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于2025年2月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传票》等相关材料,张继荣以未签署的保证合同向法院对路通视信及路通网络提起诉讼,2025年3月,张继荣已撤回起诉。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其他新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原董事会因未能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违反了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4.1.1条、第4.1.2条、第5.1.1条的规定,原董事长(同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违反了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4.2.2条、第5.1.2条,《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3.29条的规定,收到交易所监管函(详见创业板监管函〔2025〕第124号);未及时召开股东会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7号)第三条规定,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
2025年6月8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股东提请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罢免现任董事的议案;相关股东于2025年6月20日向董事会提请在2024年年度股东会上增加罢免现任董事提案。公司未披露上述相关信息。
2025年11月7日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后,因董事和高管变动,存在非法占有公章、证件、营业执照等和职务侵占的嫌疑,已通过敦促函、律师函、诉讼等方式要求相关方交回。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其他新增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2026年2月25日公司收到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案号为(2026)苏0211民初2285号,法院受理了林由帅、蔡伟国诉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件,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公司于2025年11月7日作出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以及2025年11月7日作出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同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除此之外,自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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