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效率,明确决策责任,确保决策科学,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各项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
(一)股权投资:指购买其他企业的股权或以货币资金、无形资产和其他实物资产直接投资于其他单位。包括新设、并购、控股、参股、增资或合作等对外投资;
(二)无形资产投资:指购入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和商誉等;
(三)股票、基金及其它金融衍生产品的投资;
(四)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
(五)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认购专业投资机构发起设立的投资基金份额以及后续的资产交易等;
(六)其它投资。
第三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
第四条 投资项目立项由公司总裁、董事会和股东会按照各自的权限,分级审批。公司设立投资部门,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五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还应及时披露该等对外投资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并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对于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应当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前款所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第六条 对外投资事项未达到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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