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7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机构,为董事会有关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承担董事会监督日常工作,向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即主任委员。
本条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
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一名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并召集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补足人数。
审计委员会委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委员。
第九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会议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公司审计法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二条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需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监督及评估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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