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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2 20:11:22 股吧网页版
贝达药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3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经营业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及《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导向、绩效优先:薪酬体系紧密对接公司发展战略,以岗位价 值、履职能力及经营业绩为核心依据,强化薪酬与贡献挂钩;

(二)内外兼顾、公平适度:薪酬水平与公司规模、效益挂钩,同时合理 对标行业及市场薪酬标准;

(三)激励约束、权责对等:构建短期与中长期相结合的多元激励机制, 强化履职约束与风险管控;

(四)合规透明、程序严谨: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 薪酬制定、考核、审议及调整流程合法合规、公开透明、权责清晰、审慎规范。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绩效评价;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分配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对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部门协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第三章 薪酬构成和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构成如下:

(一)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实行津贴制,津贴标准由董事会拟定,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不在公司领取除津贴以外的其他薪酬,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独立董事因履行职务(包括但不限于出席董事会会议、股东会会议及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所产生的合理差旅费用、会议费用等,由公司依据财务管理制度据实报销。

(二)非独立董事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依据其所处岗位、工作经验与能力、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按照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管理制度领取薪酬。

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如下: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构成。

基本薪酬:公司根据岗位职责和能力情况,并结合行业薪酬水平确定。

绩效薪酬:根据公司薪酬与绩效管理相关制度,综合公司经营业绩与个人绩效评定结果确定。

中长期激励:公司根据经营情况,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机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
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四章 薪酬发放与调整

第十条 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无需考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的确定和发放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发放,绩效评价以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为依据。绩效薪酬占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则上不低于基本
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依法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款项部分。

第十二条 公司薪酬体系随公司经营状况、效益水平、组织架构调整、同行
业薪酬水平及通货膨胀水平、岗位变动等因素变化,公司可按照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及方案进行调整。

第五章 薪酬止付追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启动绩效薪酬的追索扣回机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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