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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9 18:24:22 股吧网页版
佳发教育: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12)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0


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率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董事长及两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 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情形;

(三) 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的情形;

(四)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企业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
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后,连选可以连任。

如战略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制度及时补足委员人数。在董事会根据本工作制度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应按本工作制度履行相关职权。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职责权限如下: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的职责权限如下:

(一) 召集、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战略委员会重要文件;

(四) 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二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五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姓名;

(二) 委托代理事项;

(三) 对会议议题形式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作具体
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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