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及预留权益失效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4]AN030 -3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 邮编:100005
电话(Tel):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010-66090016
关于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及预留权益失效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4]AN030 -3 号
致: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富通”或“公司”)
根据本所与中富通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中富通委托,担任中富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作废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及预留权益失效(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仅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本所律师同意中富通在本次作废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中富通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 中富通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事实材料、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所有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5.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中富通、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出具法律意见;
6. 本所律师已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中富通拟本次作废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充分的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作废已经履行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并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授予已经履行的批准与授权程序如下:
1.2025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作废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及预留权益失效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首次授予部分因公司层面 2024 年度业绩考核未达到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目标及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等原因,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75.2509
万股由公司作废;本次激励计划 15.00 万股预留权益失效,由公司作废。
2.2025 年 4 月 28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