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3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5]AN087-1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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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中富通/公司 指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 指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 指 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
性股票 益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
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
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归属 指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
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日 指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
必须为交易日
归属条件 指 本次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
满足的获益条件
有效期 指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
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5]AN087-1号
致: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中富通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本所律师接受中富通的委托,担任中富通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就中富通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公司己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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