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二五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更换。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及其实施;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四)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
(五)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六)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当有两名及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特殊情况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电话、传真、邮件、视频、微信或者其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后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所作决议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审计委员会委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回避表决。因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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