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持
有其股份在 50%以下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等方式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控股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公司依法对控股子公司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股东权利。
第五条 控股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六条 控股子公司下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比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根据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控股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公司委派至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二章 规范运作
第八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计划、组织、经营活动的管理、对外投资项目的确定等经济活动,应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决策总目标、长期规划和发展的要求以及符合与上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条 控股子公司改制重组、收购兼并、投融资、资产处置、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控股子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并须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董事会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以便公司董事会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建立财务会计机构和账册,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公司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
除法定的会计账册、账户外,控股子公司不得另立会计账册、账户,不得编制虚假的财务报表,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控股子公司应当在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或公司另行要求的时限内,向公司提交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表。控股子公司向公司报送的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分析报告、产销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
第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往来,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占用情况。如发生异常情况,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根据其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安排使用资金。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投资、对外借款或挪作私用,不得越权进行费用签批,对于上述行为,控股子公司财务人员有权制止并拒绝付款,制止无效的可以直接向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公司财务负责人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控股子公司的审计监督。审计内容主要包括:经济效益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经济合同审计、制度审计等。
控股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积极准备、主动配合。经公司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控股子公司后,控股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第四章 人事管理
第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应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制订控股子公司章程,并依据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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