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28
证券代码:300560 证券简称:中富通 公告编号:2026-014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富通”)于 2026 年 2 月
26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议案,公司对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情况及整改的情况
(一)采取监管措施的具体情况
1.《关于对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陈融洁、朱小梅、林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5 号)、《关于对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深证上〔2026〕83 号)
(1)2026 年 1 月 2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福
建证监局”)作出《关于对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陈融洁、朱小梅、林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5 号),具体如下:
“经查,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富通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中富通对部分购销合同的会计处理不恰当、不当使用总额法确认数字营销业务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2017 年修订)》第七条、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导致公司 2022 年、2023 年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中富通上述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与第四条规定,公司董事长陈融洁、总经理朱小梅、财务总监林琛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及陈融洁、朱小梅、林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公司及上述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2)2026 年 1 月 28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对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深证上〔2026〕83 号),具体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陈融洁、朱小梅、林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5 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富通)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中富通对部分购销合同的会计处理不恰当、不当使用总额法确认数字营销业务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2017 年修订)》第七条、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导致中富通 2022 年、2023 年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2026 年 1 月 27 日,中富通披露《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上述会计差错进行
追溯调整,分别调减 2022 年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8316.63 万元、8316.63 万元,
占调整前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金额的 7.88%、10.45%;分别调减 2023 年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29212.57 万元、29212.57 万元,占调整前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金额的 22.70%、26.94%。
“中富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5.1.1 条的规定。
“中富通董事长陈融洁,董事、总经理朱小梅,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林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的规定,对中富通上述违规行
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
修订)》第 12.4 条、第 12.6 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陈融洁,董事、总经理朱小梅,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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