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3
北京世辉(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第二个行权
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六月
北京世辉(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
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世辉(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心医疗”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交所的相关业务规则(以下简称“适用法律”)以及《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乐心医疗实施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行权”)及注销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声 明
1. 本法律意见书系按照出具之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依据中国当时或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已生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本法律意见书不对有关法律政策的变化或者调整作出任何预测,亦不会根据之出具任何意见或者建议;
2.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说明,且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者证明;公司提供给本所及经办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
3.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4.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与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如本法律意见书中存在涉及或说明财务文件、审计的内容,则仅为引用有关专业机构报告或公司提供的书面文件,且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事项明示或默示地承认及发表法律意见和评价;
5.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除前述以外,非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者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以上声明,就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中国法律事项(以本法律意见
书发表意见事项为限),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本次调整、本次行权和本次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一) 2024 年 5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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