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4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增益 1 号”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5]AN152-1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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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增益 1 号”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5]AN152-1 号
致: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乐心医疗”或“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称“《试点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称“《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乐心医疗的委托,就公司拟实施的“增益 1 号”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称“本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所律师对该等事实和规定的了解和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2.乐心医疗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和文件材料,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其所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以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遗漏之处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及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
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等发表法律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开披露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试点指导意见》《规范运作指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公司是根据《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中山市创源电子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432号”《关于核准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1,480万股新股;公司股票于2016年11月16日在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乐心医疗”,股票代码300562。
根据乐心医疗的《营业执照》《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披露的公告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日期:2025年9月22日),截至查询日,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20007408365594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 潘伟潮
注册资本 21,690.1188万元
成立日期 2002年7月18日
营业期限 2002年7月18日至长期
住所 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东利路105号A区
软件开发和销售;研发:医疗器械;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
业;研发、生产、销售:电子产品、无线通信器材;相关产品的
经营范围 技术推广和咨询服务;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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