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7
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有效防范委托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和财产安全,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及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开展委托理财业务。
第二章 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1)单笔委托理财金额或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额度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或绝对金额小于一千万元人民币的,由总经理直接审批;
(2)单笔委托理财金额或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3)单笔委托理财金额或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审批。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五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实施与风险控制
第七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科学决策、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为前提,理财产品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是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和实施部门,负责拟定委托理财的计划、落实具体的委托理财配置策略、委托理财的经办和日常管理、委托理财的财务核算、委托理财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委托理财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变动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委托理财投资期间管理:1)公司财务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负责开设并管理理财相关账户,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负责委托理财相关的资金调入和调出管理。2)财务部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出现投资产品与购买时情况不符等损失或减值风险或其他异常情况时,财务总监必须在知晓事件的第一时间报告总经理以及公司董事会(包括董事会秘书),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
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三)委托理财事后管理:跟踪到期的投资资金和收益,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账。委托理财完成时,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凭据并及时记账,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同时,需将签署的合同、协议等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四)负责评估委托理财事项需要履行的审批程序,并将达到披露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由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应是公司闲置资金,不得影响公司正常运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但现金管理除外)。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委托理财产品的受托方应是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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