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3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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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6
二、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6
三、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7
四、关于发行人的设立 ......13
五、关于发行人的独立性 ......14
六、关于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17
七、关于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19
八、关于发行人的业务 ......21
九、关于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22
十、关于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34
十一、关于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37
十二、关于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38
十三、关于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39
十四、关于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40
十五、关于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40
十六、关于发行人的税务 ......41
十七、关于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42
十八、关于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43
十九、关于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46
二十、关于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46
二十一、关于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47
二十二、发行人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47
二十三、结论意见 ......49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
致: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的委托,作为其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一、本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简称的含义
1、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3、发行人、神宇股份、公司:指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
4、发起人:指任凤娟、汤晓楠、汤建康、杨兴芬、江阴市港汇投资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江阴市港汇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周琴凤、严凯、江阴市博宇投资有限公司;
5、神昶科技:指江苏神昶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原名为“江苏神州精密线材有限公司”“上海神昶科技有限公司”;
6、神昶通信:指上海神昶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7、神德新材料:指无锡神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8、神宇微波:指江苏神宇微波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9、香港神宇:指 Shenyu(Hong Kong)Co.,Limited,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注册地为香港;
10、越南神宇:指 SHEN YU (VIETNAM) COMPANY LIMITED,香港神宇
持有其 100%的股权,注册地为越南;
11、神宇精密:指神宇精密(深圳)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发行人持有其 75%的股权;
12、神创博瑞:指神创博瑞新材料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持有其 99.9%的股权,已于 2024 年 1 月转让;
13、神旗宇博:指江苏神旗宇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发行人曾持有其 100%的股权,已于 2024 年 6 月注销;
14、华泰联合证券:指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5、天职会计师:指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6、中登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7、中登公司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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