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议
事和决策程序,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保
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和《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发展战略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8 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1 名、独立
董事 3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副董事长 1 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方案;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董事
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和调整现有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 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八条 本规则所称交易,包括除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
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提交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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