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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信技术: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6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2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六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2
第二章 人员组成......2
第三章 职责权限......4
第四章 决策程序......5
第五章 议事细则......6
第六章 附则......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提高决策效率,实现对公司财务会计工作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至少有 1 名
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委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通过。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符合资格的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以及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满的情形;

(三)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公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满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符合前述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述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审计委员会、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日常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工作人员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等工作,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检查公司财务;

(六)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七)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八)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九)向股东大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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