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2
第三章 移交手续和未结事项的处理...... 4
第四章 离职的责任及义务...... 5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6
第六章 附 则...... 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
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或辞
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
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
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
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独
立董事辞任的,应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除本制度第五条所列情形外,公司收到
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五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但相关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
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
人士。
第六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
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
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
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
任无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
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八……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