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宁波港智新材料有限公司
2025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专项审核报告
宁波港智新材料有限公司
2025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专项审核报告
目录 页次
一、 专项审核报告 1-2
二、 关于宁波港智新材料有限公司 2025 年度业绩承诺 1-2
完成情况的说明
关于宁波港智新材料有限公司
2025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专项审核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6]第 ZF10770 号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后附的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激智科技”)编制的《关于宁波港智新材料有限公司 2025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
一、管理层的责任
激智科技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资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关于宁波港智新材料有限公司 2025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并以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关于宁波港智新材料有限公司 2025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发表审核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审核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以对《关于宁波港智新材料有限公司 2025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审核意见
我们认为,《关于宁波港智新材料有限公司 2025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宁波港智新材料有限公司 2025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审核报告仅供激智科技 2025 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审核报告作为激智科技 2025 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郭宪明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钟晓荣
中国·上海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关于宁波港智新材料有限公司
2025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
关于宁波港智新材料有限公司
2025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激
智科技”)编制了《关于宁波港智新材料有限公司 2025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本专项说明仅供激智科技 2025 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适用于其他用途。
一、 基本情况
2022 年 3 月 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宁
波港智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议案》,因公司发展战略需要,同意公司以 2040 万元自有
或自筹资金增资宁波港智新材料有限公司,并签署《宁波港智新材料有限公司投资
协议》。
2022 年 3 月 14 日宁波港智新材料有限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二、 利润承诺及完成情况
(一) 利润承诺及补偿约定
根据激智科技与宁波港群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港群)、
宁波新章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新章)签订的《宁波港智
新材料有限公司投资协议》,协议中约定:
1、宁波港群向激智科技承诺,标的公司 2025 年度净利润不低于 1,500 万元,2027
年度净利润不低于 2,500 万元;净利润指激智科技认可的审计机构按照中国现行有效
的会计准则审计的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标的公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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