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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8 17:00:26 股吧网页版
激智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9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
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律规则和《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等事项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本细则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
分之一以上(包括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分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3)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研究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五)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书面建议;

(六)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建议;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
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公司在披露董事候选人情况时,应当同步披露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聘建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程序为:
(一)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在本公司、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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