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安
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
定本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系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
保。
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全资
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
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
对外担保额之和。
公司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并批准。
第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
风险。
第四条 公司应当明确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审批权限,做好与担保事项相
关的印章使用登记。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在提供担保方面的独立决策,支持
并配合公司依法依规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
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从事违规担保行为的,公司及其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默许。
第六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
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六)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二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
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
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时,董事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
如经营和财务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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