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的监督职能,维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财务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规范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可根据本制度,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条 公司的一切财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正确处理、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算并缴纳各项税收,接受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等机构以及证券监管、税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章 财务组织体系
第四条 董事会对公司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以及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公司财务工作在董事会领导下由总经理组织实施,公司财务总监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
第五条 本公司财务部设财务总监,全面负责和组织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财务总监必须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的任职条件与聘用程序进行聘用或解聘。
第六条 公司设置财务部门,履行公司会计核算与财务监督职能,公司所属分、子公司设置财务部门作为独立的会计机构,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办理公司的财
子公司情况予以委派财务经理,并依照规定程序聘任和解聘。
第七条 财务部门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并根据会计业务设置工作岗位,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必须满足岗位或职务不相容的内部控制要求。
财务岗位实行直系亲属回避的内部控制要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出纳等职务。财务总监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公司财务部门工作。
第八条 本公司财务部的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国家财务、会计、税收、经济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制定和贯彻执行公司会计政策、会计核算办法和财务管理办法;
(二)准确核算并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的对内对外报送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为公司的经营决策和财务管理提供可靠依据;
(三)根据公司经营战略和目标,负责制定和完善公司财务预决算办法并组织实施,控制和降低成本费用;
(四)建立并保持与银行、税务、会计师事务所的良好沟通关系,创建和谐的外部环境;
(五)进行公司所有部门的会计核算工作,做好公司各种会计帐务及凭证的制作和登录,按时编制公司的财务报表;
(六)按照规定妥善保管财务资料和会计档案,及时将各类凭证、数据归档,妥善保管;
(七)负责公司财务印章管理,严守公司机密。
第九条 财务会计人员实行定期或不定期轮岗办法。会计人员具体轮岗时间由财务部门分管领导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由公司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十条 财务会计人员轮岗人员必须办理交接手续。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管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十一条 财务会计人员因徇私舞弊、重大失职、泄露机密等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重大影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办法等对其追究刑事、民事责任。
第三章 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第十二条 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本公司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具体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结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第十三条 会计期间:采用公历年度,即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时间确定。
第十四条 记账本位币: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在经济往来中有外币结算的,应按国家外汇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折算为人民币记账,同时登记外币金额和折算汇率。
第十五条 公司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六条 公司应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对同一经济事项在会计核算原则、基础和方法上应保持一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十七条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