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不包括
职工代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和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
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并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
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当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提名委员会委员选举 1 名委员代履行职务,无法选
举时,由董事会重新选举主任委员。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
本细则规定补选。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
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七条 因委员辞职、被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提名委员会人数低于本细则规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补足委员人数。如因委员的辞职导致
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低于本细则规定人数三分之二时,该委员的辞职报告
应当在新选任的委员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研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接收、整理董事会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额 1%以上的股东有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提案,以及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 1%以上的股东
有关独立董事人选的提案;
(三) 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四) 对累积投票制度的安排,向董事会作出建议;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提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分别由公司股东会或董事
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审议并最终确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程序、当选条件和任职期限等,
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按以下程序提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需要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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