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2名,委员中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员,且该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三)具有经
作经验。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职责,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在委员会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当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另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若审计委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审计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审计委员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审计委员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九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制度的制定及其实施;
(三)必要时就重大问题与外部审计师进行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审查和评价公司重大关联交易;
(七)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八)监督、指导并检查公司反腐败、反贿赂相关制度的建立及其实施,关注和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处理公司员工和外部人士对财务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质疑和投诉举报;
(九)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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