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及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股东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
证股东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议事规则(以下
简称“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
a)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b)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
c)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d)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e)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
f)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g)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h)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
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上
述第 a)项至第 d)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第 e)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十) 审议批准公司下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a)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b)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c)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
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
公司,免于适用前述关于财务资助的规定。
(十一) 审议批准公司以下重大交易(提供担保及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a)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b)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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