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障公司独立董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以下简
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
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
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
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
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要有1/3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1名会计
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
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
学位;(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
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
会,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
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应当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
集人。
第八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
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
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具有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具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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