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及时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出现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报告,并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分(子)公司的总经理及公司派驻各分支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内部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获悉重大信息时,负有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而知悉公司应披露的重大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对将发生或已发生的重大信息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在重大信息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在 1 个工作日内及时、准确、真实地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一)董事会、股东会做出决议时;(二)签署意向
书或协议时;(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二章 应报告的重大信息
第一节 应报告的交易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以及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八条 公司及各部门、分支机构或各子公司拟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前款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第九条 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八条规定。但对于已完成报告的事项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条 对于已报告的担保事项,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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