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三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车检测”)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法律顾问,已于
2026 年 2 月 6 日就本次激励计划出具《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
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相关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经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2) 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于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4) 本所及本所律师确信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5)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及披露,并愿意就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8) 公司已审慎阅读本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法律意见书所引述或引证的事实部分,均为真实、准确与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结论。
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就本次授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1、2026 年 2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意见。
2、2026 年 2 月 6 日至 2026 年 2 月 25 日期间,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接到任何针对本次激励对
象提出的异议。2026 年 2 月 26 日,公司召开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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