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对象包括:
(一)公司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及独立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水平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与公司经营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
(二)权利义务对等,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按绩取酬;
(四)薪酬与公司战略发展相结合,促进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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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六条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本制度开展实施具体工作。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八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独立董事实行独立董事固定津贴制,津贴标准由董事会拟定,提交股东会审议。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利益。
(二)非独立董事薪酬根据其本人在公司所任具体职务及其对公司发展贡献确定,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薪酬结合本制度第九条规定,按就高不就低原则领取薪酬,不重复计算。
第九条 在公司担任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主要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一)基本薪酬根据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职责、能力、市场薪资水平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相挂钩,以个人绩效考核为重要依据,按照年度发放。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和市场变化,可以针对董事及高管团队采取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措施,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确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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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普通职工薪酬水平提高。
第十二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奖金、奖励等。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市场环境及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五条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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