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8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兴齐眼药:重大投资决策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投资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活动的管理,规范公司的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将一定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及经评估后的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而进行的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投资包括下列事项:

(一)收购、出售股权、实物资产或其它资产;

(二)购买其他企业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三)在证券或期货市场购买股票、外汇、期货等;

(四)以联营或组建有限责任公司的方式向其他企业投资;

(五)资产处置、资产抵押、资产置换;

(六)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

(七)董事会、股东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方式。

本制度所指重大投资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仍包含在内。

第三条 公司拟进行重大投资,实行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分级审批决策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

第二章 重大投资的前期计划

第五条 总经理负责对拟进行的重大投资项目的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具体收集工作可由总经理交由下属公司各部门实施完成。

第六条 根据上述收集汇总的信息,总经理应在每年一月份拟定的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列明有关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初步计划,并报董事会审核批准。董事会审核批准之后,应依据该计划制定公司的年度预算方案中公司重大投资的有关部分,并随同年度预算方案报股东会批准。

第三章 重大投资的决策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拟进行重大投资,应先经总经理办公会充分讨论。讨论通过后,如在总经理权限范围内的项目,由总经理批准实施;如超过总经理权限,应报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批准实施;如超过董事会权限,应报股东会讨论通过后批准实施。

第八条 公司进行重大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在董事会审议后由股东会审批: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四)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五)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事项。

上述(一)至(六)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第(三)项或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免于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九条 公司进行重大投资,未达到本制度第八条中的任何标准,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低于50%的;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低于50%(或绝对金额低于5000万元)的;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低于50%(或绝对金额低于500万元)的;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低于50%(或绝对金额低于5000万元)的;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低于……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