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0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中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二〇二六年五月
电话:+86 10 6502 8888 传真:+86 10 6502 8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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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中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中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中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会”)进行法律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现行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中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
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
的文件一同披露;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
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集召开。2026 年 4 月 21 日,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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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 14:30 召开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并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
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通知》。
2026 年 5 月 7 日,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吴耀军先生于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关
于提请 2025 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将《关于修订〈2025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及其相关文件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
2026 年 5 月 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2025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相关文件的议案》,同意将此议案提请公司 2025 年度股
东会审议,并于 20225 年 5 月 9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了《关于 2025 年度股东会
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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