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2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中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二〇二五年六月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中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中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浩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具有执业资格,可以从事中国法律业务。
本所接受江苏中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旗股份”)的委托,担任公司实施 2025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指派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事宜出具了《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中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和《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中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现本所律师就公司 2025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调整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就中旗股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事项的批准和授权、授予日、授予条件满足及其他相关事项审阅了《江苏中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江苏中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江苏中旗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2024 年度股东会文件、董
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文件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
文件,并进行了充分核查与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2.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承办律师均不持有中旗股份的股票,与中旗股份之间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行使职责的其他任何关系。
3. 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股票价值等非法律问题做出任何评价。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某些数据、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4. 中旗股份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口头材料。中旗股份还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5.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6.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7.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 本所声明,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陈述、严重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检查和核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1、2025 年 6 月 1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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