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9
江苏中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苏中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总经理的职责,保障总经理行使职权,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履行自己的职权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对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方面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业务,熟悉商业领域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正直公道;
(五)精力充沛,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五条 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被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
第六条 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
第七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履行忠实及勤勉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一)总经理应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2、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4、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
商业机会的除外;
6、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7、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8、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9、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10、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二)总经理应当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1、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总经理职权,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2、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或审计委员会成员行使职权;
4、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名。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予以聘任或解聘。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的解聘,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由董事会向总经理本人提出解聘的理由。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期满经董事会继续聘任可以连任。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总经理的助手,受总经理委托分管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其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业务文件;
(二)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副总经理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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