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管理,建立防范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及子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大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大股东控制的公司;
(二)委托大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三)为大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四)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
第七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八条 公司应加强和规范关联担保行为,严格控制对大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风险,未经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审议通过,公司不得向大股东及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董事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除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九条 公司应严格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其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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