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管理层的行为,确保管理层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总经理 1 名。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对董事会
负责。
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活动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增设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职位。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综合管理能力;
(二)具有知人善用、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精通本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熟悉相关行业业务;
(四)诚信勤勉、廉洁公正;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精力充沛、身体健康。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八)最近 3 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十)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十一)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
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六条 公司应与外聘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
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七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公司工作,并在公司领薪酬,不得在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人员实行董事会聘任制,聘任程序分别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二)公司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九条 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经董事会审查后决定;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出建议,经董事会审查后决定。
第十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为 3 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办法由总
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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