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6
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二零二五年八月
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
联交易,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 为的公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 关联方如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应
当予以回避;
(三) 与关联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
决时,应当予以回避;
(四) 公司相关机构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
利,必要时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聘请中介机构对此作出判断。
第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
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
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 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七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
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 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 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
第八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第十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
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 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至(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 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
联人:
(一) 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
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九条或者第十条规定情形之 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九条或者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
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 公司。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
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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