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 3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同行业薪酬水平、公司经营规模
以及公司经营业绩为基础,结合公司经营计划和分管工作的职责、岗位价值以及该任职人员的能力等进行综合考核确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薪酬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前
获得的收入,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税法要求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对董事个人进
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办公室、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进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和标准
第七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津贴数额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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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
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绩效薪酬以绩效导向为核心,根据公司经营业绩、部门业绩指标达成情况及个人的工作业绩表现等因素综合评估。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条 公司对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中长期激励包括: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的主要原则基于相应的岗位职责的履行程度,年度经营目标及个人绩效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其他相关指标。相关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制度执行。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与支付追索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不得拖欠。
第十二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
由董事会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职时间和履职考核情况予以发放薪酬。
第十四条 公司对于“高精尖”科技领军人才及其他国内外顶尖稀缺技术人
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实行特殊的薪酬决定机制,具体情况有待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
有权不予发放其当期及未支付的绩效薪酬、津贴等收益;在其离任后,发现其在任职期间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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