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20064-12 号
致: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6年5月25日在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69号创业园C区11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公司承诺所提供的文件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23),以公告形式通知全体股东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日期及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5日下午14:30在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69号创业园C区11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根据召开情况形成了会议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现任董事、董事会秘书等签名存档。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一)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 312 人,代表股份总数264,285,6……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