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7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并负责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二章 董事会的召集与通知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包括:
(一)年度董事会会议
会议在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4 个月内召开,主要审议公司的年度报告及处理相关事宜。年度董事会会议的召开时间应保证公司的年度报告在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内公告,并保证年度股东会能够在公司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召开。
(二)半年度董事会会议
会议在公司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的 2 个月内召开,主要审议公司的半年度报告及处理相关事宜。
第四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通知全体
董事。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的情形。
第六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应当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七条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两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不受前述通知期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 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应通过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与表决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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