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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飞特:《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2026年4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5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过半数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公司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从独立董事委员中选举一名担任召集人,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当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条例增补新的委员。在委员任职期间,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条例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董事,由提名股东在董事会召开前,将提名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承诺函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提名委员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形成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提名股东向提名委员会提供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是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适宜担任董事职务的情形等。

第十一条董事会提名的董事,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召开前,将提名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承诺函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提名委员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报告。候选人详细资料要求参照本工作条例第十条执行。

第十二条总经理提名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召开前,将候选人详细资料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提名委员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报告。候选人详细资料要求参照本工作条例第十条执行。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认为被提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在董事会召开前将审查意见反馈给提名人。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公开披露董事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采用不定期方式召开提名委员会全体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如遇有紧急事由,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缩短或者豁免通知时限。但上述通知时间缩短不应影响委员对会议审议议案的知情权。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方可举行。提名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两人或两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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