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将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公司责任领导、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各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总经理;
(四)公司派驻各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在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项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如果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报告义务人的,则最先知道或者应当最先知道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重大信息及其披露。董事长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信息披露第一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具体执行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可指定专门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配合董事会秘书处完成信息披露各项事宜。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应严格遵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规定,认真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有关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称“重大事件”)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及董事会议事事项、定期报告、重大交易、诉讼与仲裁、重大风险以及其他重大事件。
第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发生本章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十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报告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参股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的信息,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所涉及的各项信息。
第十一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报告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
(一)交易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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