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避免投资决策失误,实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子公司在境内外实施的,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新设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等资产投资、股权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以下“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控股子公司指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包括各全资、控股和有实际控制力的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对外投资事项,视同公司行为。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主要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长,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本制度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六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审批的交易。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可以免于按照本条履行的相应程序。
第七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核批准成交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且未达到第八条所列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董事长审核批准其决策权限范围内的具体对外投资事项时,认为该投资事项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可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九条 除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且超过本制度规定的董事长审批权限以外的其他所有对外投资事项均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本制度规定的对外投资审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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