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母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管理,确保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运作和健康发展,提高公司整体资产运营质量,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由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或者持股 50%以下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控制的公司或其他主体。
第三条 母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依法对子公司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并承担《公司法》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 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母公司和其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五条 母公司对子公司主要从章程制定、人事、财务、经营决策、信息管理、检查与考核等方面进行管理。
第六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战略统一原则:控股子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必须服从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与规划,必须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二)独立法人原则:公司保证控股子公司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法人地位。控股子公司自主确定内部管理机构和相关制度,确保控股子公司有序、规范、健康发展。
(三)重大交易或事项审批原则: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可能对公司或控
股子公司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交易或事项进行决策审批控制。
(四)规范运作一致原则:控股子公司应按照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规范运作,遵守公司关于公司治理、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七条 控股子公司应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公司通过参与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委派或选举董事(或执行董事)及监事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其中全资子公司不设股东会,依法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委派或选举董事(或执行董事)及监事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第八条 公司依照控股子公司章程规定向控股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公司派出人员”),公司派出人员由公司授权的职能部门提名后经公司总经理审核和公司董事长批准。
公司派出人员须符合《公司法》和各子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同时,应具有一定的工作经历,具备一定的企业管理经验或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
第九条 公司派出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协调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保证母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母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五)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母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母公司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六)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母公司沟
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母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七)承担母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公司派出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对母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母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于每年度结束后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在此基础上按公司考核制度进行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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