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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4 22:07:06 股吧网页版
英飞特:《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2026年4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5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下同)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条例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采用不定期方式召开战略委员会全体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如遇有紧急事由,需要尽快召开会议时,可缩短或者豁免通知时限。但上述通知时间缩短不应影响委员对会议审议议案的知情权。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包括以书面形式
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方可举行。战略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两人或两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委员会成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并尽可
能形成统一意见。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应在会议纪要中记载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可采用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者通讯表决等方式。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条例的规定。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书面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当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前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前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工作条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修改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条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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