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的职能作用,促进董事会有效履行职责,以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执行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四条 人员组成:
(一)审计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二)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三)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内选举,并向董事会汇报;主任委员
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四)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五)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章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六)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组织工作。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三)负责管理层、内部审计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与协调;
(四)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并发表专项意见,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五)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
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召开前 3 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召开的临时会议,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该委员应为独立董事)主持。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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