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发挥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作用,完善治理和实现经济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完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增加公司价值,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分(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聘请专职人员从事审计工作,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审计部应当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专业能力、坚持原则、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专业能力:
(一) 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 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内部审计程序及内容;
(三) 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环节;
(四) 了解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
(五) 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职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
(六) 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第八条 审计人员在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时,未经授权不得向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透露审计工作记录文件、其他审计人员意见及未经认可的审计结论。
第九条 未经授权,不得私自向外界泄露公司经营成果、重大问题、重大合同、重大事件和其他商业秘密等信息,不得泄露审计事项涉及的被审计单位的相关秘密。
第十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保护,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开展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要求,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公司发展需要,制定公司下一年度内部审计 工作计划、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 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货币资金、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 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三)审查和评估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职能部门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
(四)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职能部门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会计资料及其他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1、财务预算(计划)及执行、财务报告、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及相关
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及有效情况等。
2、基建项目和投资项目预(概)算合理性、决算真实、合法、有效性、
预算执行情况等。
3、经济合同、契约的订立及执行情况。
4、投资及对外投资的经营管理、风险及效益情况。
(五)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七)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八)每季度至少应当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当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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