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2
关于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一致行动协议终止事宜的
专项核查意见
中国 广东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 6001 号 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邮编:518038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 楼、12 楼 邮政编码:518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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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一致行动协议终止事宜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龙船艇”或“公司”)的委托,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相关股东《一致行动协议》终止相关事宜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在出具本核查意见的过程中,信达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已向信达提供了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其中提供的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一致相符。
信达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核查意见仅供《一致行动协议》终止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信达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及到期终止
(一)《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
根据公司上市时的招股说明书,夏刚先生、晏志清先生于 2014 年 10 月 15
日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双方确认,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协议签署日期间,
双方共同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所有重大事项决策上均保持一致,二人共同控制公司;在《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后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满三年之
日(即 2020 年 1 月 12 日)期间,双方将继续在所有重大事项决策上保持一致(在
二人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以夏刚先生意见为准),继续共同控制公司。在涉及提名或委派董事、股东代表监事事项的,双方应提前商议共同确定人选并以双方共同名义作出提名或决定。
根据《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6)及《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01),夏刚先生、晏志清先生于 2020 年 1 月 12 日、2023
年 1 月 12 日分别续签了《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协议》于 2026 年 1 月
12 日到期。
(二)《一致行动协议》的到期终止事宜
鉴于江龙船艇已于 2017 年 1 月 1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成功上市,夏
刚先生、晏志清先生首次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已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满三年之日(即 2020 年 1 月 12 日)到期。夏刚先生、晏志清先生随后续签
了两次《一致行动协议》,续签后的《一致行动协议》于 2026 年 1 月 12 日到期。
根据夏刚先生、晏志清先生出具的说明,双方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双方
的一致行动关系于 2026 年 1 月 12 日终止。
信达律师认为,《一致行动协议》因约定期限届满而终止,且协议双方无续签意向,系协议双方基于意思自治原则作出的安排。上述终止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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