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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12 19:18:18 股吧网页版
江龙船艇: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一致行动协议终止事宜的专项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12


关于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一致行动协议终止事宜的

专项核查意见

中国 广东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 6001 号 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邮编:518038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 楼、12 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 :(0755) 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 sundiallawfirm.com

网站(Website):https://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一致行动协议终止事宜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龙船艇”或“公司”)的委托,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相关股东《一致行动协议》终止相关事宜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在出具本核查意见的过程中,信达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已向信达提供了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其中提供的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一致相符。

信达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核查意见仅供《一致行动协议》终止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信达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及到期终止

(一)《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

根据公司上市时的招股说明书,夏刚先生、晏志清先生于 2014 年 10 月 15
日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双方确认,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协议签署日期间,
双方共同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所有重大事项决策上均保持一致,二人共同控制公司;在《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后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满三年之
日(即 2020 年 1 月 12 日)期间,双方将继续在所有重大事项决策上保持一致(在
二人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以夏刚先生意见为准),继续共同控制公司。在涉及提名或委派董事、股东代表监事事项的,双方应提前商议共同确定人选并以双方共同名义作出提名或决定。

根据《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6)及《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01),夏刚先生、晏志清先生于 2020 年 1 月 12 日、2023
年 1 月 12 日分别续签了《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协议》于 2026 年 1 月
12 日到期。

(二)《一致行动协议》的到期终止事宜

鉴于江龙船艇已于 2017 年 1 月 1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成功上市,夏
刚先生、晏志清先生首次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已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满三年之日(即 2020 年 1 月 12 日)到期。夏刚先生、晏志清先生随后续签
了两次《一致行动协议》,续签后的《一致行动协议》于 2026 年 1 月 12 日到期。
根据夏刚先生、晏志清先生出具的说明,双方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双方
的一致行动关系于 2026 年 1 月 12 日终止。

信达律师认为,《一致行动协议》因约定期限届满而终止,且协议双方无续签意向,系协议双方基于意思自治原则作出的安排。上述终止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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